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科研 > 正文

会计系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来源:会计系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0-05-19 】

会计系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端正教学风气,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和提高教学各环节的质量,做到有法可依,从严治教,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含辅导教师或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影响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环节的实施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教学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性教学事故:

1.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包括无修改的旧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2.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2分钟以内。

3.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6学时。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和随意委托他人代课或随意带他人上课以及自行改变授课地点。  

5.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包括实践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

6.上课时,所携带的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课堂上接听电话、打电话等。  

7.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使不能正常进行达5~10分钟。

8.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9.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返还给学生。

10.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或不进行辅导答疑。  

11.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12.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5~10分钟,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 

13.考试命题内容和分量不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考试时间为100分钟以上)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

14.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迟到、早退,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等。  

15.监考教师失误,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6.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或成绩单无故逾期不交。  

17.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到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一定后果。  

18.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编制课表、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达5~20分钟。

19.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0.上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21.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考前把考试安排准确及时通知学生和监考教师或临时变化而造成混乱。

22.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教研活动。

23.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2.教师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分钟以上。

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及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里分配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任务,造成很坏影响。

6.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7.未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8.考前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9.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或丢失。

10.考试监考无故缺席。

11.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导致考试延迟超过10分钟。

12.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13.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包括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无端提高或压缩学生考试成绩;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14.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15.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课表、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16.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17.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       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应及时主动地向系办提交书面检查。系办经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分管的教学主任报告。

2.分管的教学主任收到报告后,会同事故责任者所属教研室主任进一步调查核实,进行认定和定性。

(二)事故处理

1.若属一般性教学事故,在全系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系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写出深刻检查,年度考核不得高于称职。情节严重者,报经学院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将报经学院批准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报经学院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给予责任人所在科(室)全系通报批评。

5.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科(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年6月24日